再來考慮另一個完全相反的情況.
如果因為小孩C還小, 所以A跟B夫妻兩共同擁有一棟房子.
他們應該是用Joint Tenancy比較好, 還是Tenancy in Common好?

如果過20年等C也長大房子價值200萬, 如果到時候遺產稅免稅額是100萬.
假設採用Tenancy in Common, 萬一A先走了, A的遺產是200萬的一半, 這100萬如果沒有特別指定, B拿50萬, C拿50萬. 都未拿到超過100萬所以免遺產稅.
如果A指定全部遺產都給C, 因為未超過100萬所以免稅.
等到B昇天的時候, 第一種情況B的150萬給C, 扣掉100萬遺產稅免稅額, C將要繳剩下50萬的遺產稅. 第二種情況100萬給C, 因為未超過100萬所以免稅.

但是如果是採用Joint Tenancy, 萬一A先走了, A的遺產全部自動變成B的, 等到B昇天了, C一次拿到200萬, 扣掉100萬遺產稅免稅額, C將要繳剩下100萬的遺產稅.

很顯然地在這種情況下Tenancy in Common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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